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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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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鲁水生,男,1966 年 3 月 22 日生,汉族,采煤工,地址:XX 省 XX 县区张塝镇彭山村 9 组,现住:XX 市市 XX 县区康达假肢装配站,身份证号 421126196603227112,联系电话:13693307113。 被申请人:XX 市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山丘煤矿,法定代表人:林仁辉,地址:XX 省 XX 市市 XX 县区铁山镇陈罗村,电话:13950885696。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2、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被扶养人生活、营养、伤残评定、交通、精神损失费用,计:656813.32 元,扣除被申请人已付 15800 元,还应支付 641013.32 元。 3、调解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2011 年 5 月份,与几位同乡被被申请人招聘到该煤矿南采区任采掘工作。2013 年 6 月 28 日,申请人在采掘面工作时,因采掘面塌方,申请人被塌方石块砸伤左腿。受伤后我被送到 XX 市市二院住院保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 1、左小腿下段不完全离断伤术后感染并骨髓炎; 2、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 3、右侧第 9 肋骨骨折’。被申请人为节省开支,于 2014年 1 月 2 日要求申请人出院回家休息治疗。由于受伤的下肢血液循环不通,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左胫骨下段骨折支架外固定后骨不连,逐渐坏死。为保生命逐于 2014年 5 月 20 日被送往 XX 省红炭山矿业公司 XX 市 XX 县区医院进行截肢手术,住院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支付。2014 年 6 月 27 日出院,转入 XX 市市康达假肢装配站安装假肢病康复训练至今。 2014 年 9 月 23 日,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4】 临鉴字第 952 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为: 1、相当于交通事故六级伤残; 2、属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3、属部分护理依赖。 鉴于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创造财富时遭受人身损害,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予以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申请人恳请贵院帮助主持调解,对本案的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呈 XX 市市 XX 县区法院调解超市。 申请人: 2014 年 10 月 30 日 后附。赔偿项目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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