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来商标代理管理体制方面,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着“行业分割、市场垄断”的情况,应建立统一的、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平台”的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即在商标代理方面,建议将其从整体上并入律师行业,将商标代理纳入律师的法定业务范围。笔者认为,此意见持有者只注意到商标代理行业与其他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的共同性,而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特别性、技术上的专业性重视不够,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商标代理管理体制也缺乏全面了解,不够妥当。下面,笔者对当前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其管理体制的未来进展趋势试做分析。 一、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 1991 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 40 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78 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 1987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进展的需要,同时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为了适应形势的进展,1988 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代理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0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截至 1995 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 100 家,商标代理人约 600 名。 1998 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养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高素养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