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摘要: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损害保险
我国自从 80 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进展的过程
特别是 1995 年《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进展
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 1943 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
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
”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
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
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进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常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进展
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
《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 12 条第 2 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 56 条第 1 款)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2 条) 一、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