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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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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物运输过程中,谁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案情简介】2008 年 7 月 13 日,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人员林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畅达运输公司将恒强物流公司托运的箱装牛奶从 A市运至 B 市,运输标的按标准件计(按牛奶公司标准件 6.5 公斤或 4.5 公斤/件)共计 6725件,运输期限 2 天,并对运费结算方式,装货注意事项、现场验收货物、货物在途运输风险、在途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纠纷解决方式等做出约定。合同签订后,2008 年 7 月 15日,被告林某驾驶被告畅达运输公司所有的用以运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豫 PC5073 号货车沿南洛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行线 217km 处时,因轮胎爆裂方向失控,车辆撞高速公路防护栏。导致车辆、以及车上所载货物及高速经营公司路产不同程度损坏。2008 年7 月 16 日经 C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驾车行驶中遇紧急情况实行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认定林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8 年 7 月 16 日,原告恒强物流公司委托某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 6725 件车载物(鲜牛奶 250g×16 包/件)的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 2008 年 7 月 17 日做出了评估结论:车载物损失金额为 202450 元(6720 件×30 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单位派员即刻赶往事故现场,并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至 19 日将受损货物中包装尚较好的货物 3903 件分别运送至 B 市、D 市销售处理,共得款 99971.4 元。随后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将林某和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畅达运输公司对被告林某以本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原告恒强物流公司与被告畅达运输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运输过程中,因发生轮胎爆裂的交通事故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损失,非不可抗力所造成,应由被告周口远大集团畅达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货物损失的赔偿额双方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根据交付时或交付时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远大运输集团畅达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恒强物流有限公司损失 113478.8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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