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货运车辆融资租赁经营管理合同甲方: 乙方: 为适应日益进展和变化的集装箱拖车营运市场的情势,在逐步法律规范、健康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占据有利地位,使合作双方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乙方拟分期以租借形式,用租赁手段经营货运车辆,甲方安排车辆租借并代为进行部分经营管理
完成合同租借期后甲方必须向乙方以人民币 1 元的价格转让该车辆及拖架的原始产权
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车辆状况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租赁车辆为 年 月取得大型公路牵引车 台;核定载重量为: 吨;车牌号码为: ;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车辆颜色为: ;拖架型号为: ;牌号为: 挂,挂车架号: , 尺货柜一个
第二条:营运线路及运输货物类型第二条:租用金支付方式该车辆总价为人民币 元(包括上牌税费及贷款相关费用); 乙方应首付租用金人民币 元(车辆总价 -银行贷款); 已付车辆租用金为人民币 元整,剩余款项分期支付与甲方,明细见附表
每个月 25 日以前支付租用金,乙方在租用期内向甲方月缴管理费 1000 元
完成 24 期租借周期后管理费另订
第三条:合同期限租赁车合同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期内付清所有租金款项
但车辆 5 年内不能过户, 5 年后可要求过户,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合同执行期间,因乙方无法交付有关分期租借车款,自找其他租借承包人并经公司同意后(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可更改租借承包形式
如不能自找租借承包人须将车辆交回甲方
车辆按五年折旧扣除折旧费用并进行解约核算,乙方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车架和车头同为五年折旧期)第四条:产权归属1、合同期间,在乙方没有还清所有租借欠款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付出的部分款作为向甲方支付的使用租用金(月租用金即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的月租分期款)
本合同期满,乙方付清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