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开销户管理办法一、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一)基本规定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客户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不得再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办理展期手续,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我行不得受理单位客户为粮、棉、油收购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申请
3、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将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4、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须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备案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网点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无须报送纸质资料
5、银行不得在同一网点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