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郑州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暂行规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一日) 为了仔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争议纠纷,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申诉与受理 第一条:仲裁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并附仲裁协议,申请书应当根据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申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被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电话,被诉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的理由(事实和经过)和要求; 4、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电话,并附有原技术合同副本,来往信件、单据,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评价鉴定文件等
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的,应有授权委托并注明代理期限
第二条:案件的受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受理仲裁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争议双方在技术合同中有仲裁约定,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局面约定将技术合同争议提交本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2)争议双方中一方向本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2、本仲裁机关不受理下列案件: (1)原技术合同中没有仲裁约定,事后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
(2)约定仲裁的机关不是本机关; (3)超过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三条:立案 本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申诉方按争议技术合同金额的比例予交案件受理费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天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庭审准备 第四条:仲裁庭组成或独任仲裁员的确定
本机关受案后,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核案件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