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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仲裁、重大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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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所称“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系指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罚款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从性质及造成的结果而言对于发行人具有或将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的有关规定,基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2)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下述各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是根据诚实和信用的原则作出的。 (一)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劳动与社保、就业、质监、安监、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科新管系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情况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林祯华及总经理林祯荣分别提供的书面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合同除非特别说明,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包括 100 万元)或者合同金额不足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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