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进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进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24]25 号),以及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4]249 号)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 [2024]2528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
市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公司中选取推举到国家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市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 300 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七条 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纳合同能源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