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
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
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
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
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
经过改革开放这数十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有了很大的起色
我仅以我县的农村为例,对自治中出现的问题给予简单的说明阐释,并尝试寻找解决的方法
经过我的实际生活和调查发现,农村自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权力欲望与自治之间的强烈矛盾;二是村民的参与议事的意识不强;三就是法律知识的缺乏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权力与自治权力与自治自古就是一个难题
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由于经济的发展,村里的土地成了“抢手货”,而掌握支配的大权自然就是真正意义上掌握了财富
但显而易见,这个问题是“自治问题”,某些人由于利益的驱使,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制造“独裁”
农民手中唯一值钱的就是土地,而土地的限量性决定了它的经济价值,所以,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土地的征用问题上
《村民自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