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境外紧急医疗及旅行援助保险(北京地区)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第二条 本合同包含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旅行援助服务保险责任,供投保人选择投保,具体保险责任由投保人选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一)医疗救援服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损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时,可通过保险人的救援服务电话联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救援服务机构及其授权医生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约定的医疗救援服务,保险人将在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因此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1、电话医疗咨询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如身体不适或遇到紧急医疗状况,可拨打救援服务电话得到救援服务机构医生的医疗咨询服务
2、医疗机构介绍和建议 根据被保险人要求及其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向被保险人介绍并推举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包括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专长、工作时间等
3、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
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4、门诊预约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就医寻诊时,在被保险人至少提前十二(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