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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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靖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靖民一初字第 151 号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 23 号
被告赵忠作,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 年 1 月 21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 38 台,共计人民币 13248 元
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实行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 元、利息 1713 元,合计 14961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 38 台,共计人民币 13248 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 13248 元、利息 1713 元,合计 14961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