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裁判要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且相关当事人通过行为进行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 109 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强,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强,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纵横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黄河设计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10 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双方达成的(安阳-洛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过黄河方案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有效(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同》);2、依法判令燃气管道公司依约接收黄河设计公司作出的技术咨询报告并支付酬劳 287800 元及至判决生效之日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燃气管道公司负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做出(2024)郑民三初字第 82 号民事判决后,黄河设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河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二增,燃气管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5 月 10 日,燃气管道公司到黄河设计公司就“安阳-洛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过黄河方案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技术咨询事项进行洽谈。5 月 11 日,黄河设计公司派员到黄河边进行勘查。5 月 14 日,燃气管道公司向黄河设计公司出具《委托函》,载明:“为顺利开展‘安阳-洛阳天然气管道过黄工程方案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工作,委托方现以委托函形式委托受托方承担安阳-洛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过黄方案论证和防洪影响评价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请受托方在收到委托函后尽快开展工作,未尽事宜以随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但双方未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书面一致。7 月 6 日,燃气管道公司电话告知黄河设计公司中断与其关于本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