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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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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黑办发〔2024〕9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 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 4.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5.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6.因病请假连续 2 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 6 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7.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 20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 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9.被实行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0.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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