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XX 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治理,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 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XX 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区安委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下达挂牌督办文件、提出督办要求,督促开发区、高新园(XX 镇)、各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治理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治理责任单位
第四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
区安委会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二章核查挂牌 第五条区安委会对本区范围内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国家、省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已由开发区、高新园(XX 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三)跨区域、跨行业,需要开发区、高新园(XX 镇)、各街道安委会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治理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区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六条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并对以下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一)上级单位明确要求由区级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本行业领域内跨区域的重大隐患; (三)开发区、高新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