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不预交评估费案件的处理 申国锋 【要点提示】 在执行过程中,对需要评估的财产应预交评估费用,但实践中存在申请执行人不预交评估费用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处理有着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申请执行人拒不预交评估费,依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从法律角度考虑,按撤诉处理于法有据;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维护自身的权利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7 年 2 月 28 日出生,汉族,XX市 XX 县区牛庄镇××村村民,住该村
被执行人孙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无业,住 XX市东城
2005 年 1 月,孙某欠王某货款 36050 元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王某向法院起诉孙某并申请财产保全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
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 36050 元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某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申请将孙某的一套商品房评估拍卖,评估机构要求预交 900 元的评估费
后来申请执行人王某经法院两次催促拒不预交评估费
由于王某不预交费,评估机构不出评估报告,致使评估、拍卖工作无法进行
【执行】 该案如何解决,执行程序如何进行,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先垫付评估费,待拍卖后从所得价款中扣除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应按撤诉处理
【评析】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使执行工作暂时停止,当这些法定事由消失以后,法院的执行工作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还要继续进行
能导致执行工作中止的事由,目前法律仅规定了十一项,分别分布在《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 234 条和《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的第102 条、103 条及最高院(1990)17 号答复
上述案例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