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0-10-21 访问次数:290 字号:[大中小] (1998 年 1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 (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三)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四)安排资金用于员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条群体规模 一、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一)种牛场 1
肉牛(兼用牛)
一级基础母牛达 200 头以上; 2
一级基础母牛达 800 头以上
(二)种猪场 1
一级基础母猪达 600 头以上; 2
一级基础母猪达 1000 头以上
(三)种羊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