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规则 XX 省自治区探矿权登记审批 管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探矿权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 号)和《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申请 根据《办法》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的授权,凡在 XX 省自治区管辖范围内勘查《办法》附录中所列的 34 个矿种且勘查投资小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和《办法》附录所列矿种以外其它矿种的,必须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办理勘查登记审批手续。由国土资源部办理勘查登记审批的项目(跨省区勘查项目,石油、天然气和放射性矿产勘查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及《办法》附录中所列 34 个矿种中投资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直接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及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同一勘查范围探矿权的,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采取市场竞争的办法出让探矿权。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的探矿权不委托盟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盟市、旗县国土资源局擅自受理探矿权申请的行为无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内,按照收到探矿权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二、受理(2 日) 受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文大厅办理。受理人员应按要求依次清点、检查申请资料,决定是否受理并由办文大厅建立登记台帐。 ㈠清点、检查申请资料 根据探矿权申请的类别(新设立、变更、延续、保留、注销),确定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和附加资料,于申请送达当日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1.探矿权新设立申请 应当提交的必要资料有: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样式,按照填表要求填报并加盖公章,注意章名一致。 (2)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 使用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区块图表样式。探矿权申请人应将申请登记的区块范围标于区块图表上,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注意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3)探矿权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公民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受理人员查验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