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民族自治区有关刑法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