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及克服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投保人福利的影响(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individualinetaxdeferredpension)是一种保费在投保人工资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之内可以税前扣除,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养老保险,是一种享受延迟纳税优惠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政府可以在养老保险运行的三个环节上征税:缴费时、取得投资收益时及领取保险金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个税递延”方式也涉及这三个环节:缴纳保费时是否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退休领取保险金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这三个环节,如果用T(Taxed)表示征税,用E(Exempted)表示免税,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可以用8种字母组合来表示:EEE、TEE、ETE、EET、ETT、TET、TTE、TTT。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个人养老保险实行个税递延的EET征税模式,即在缴纳保费、获得投资收益时免税,而领取养老金时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为非递延的TEE模式,即保费不允许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资本利得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要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利用税收优惠激励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就是要将目前的TEE征税模式转变为国际通行的EET征税模式。(二)个人养老保险征税模式转换对投保人福利的影响在TEE模式下,个人投保养老保险在缴纳保险费阶段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只能用税后收入缴纳保险费,而在投资积累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则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EET模式下,个人投保养老保险,缴纳保险费阶段和投资积累阶段均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待遇领取阶段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个税递延,将征税模式从TEE转换为EET会对投保人的福利产生较大的冲击,因此,正确评估、准确测度这种福利影响,将有助于分析累退效应产生的根源并探寻最优的化解方法。征税模式由TEE转换为EET,给投保人带来的福利增量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期税率降低、跨期税率差异和资本利得免税。一是即期税率降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税率与收入正相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费在税前列支,投保人的即期应税收入就会减少,适用税率也随之下降,税负立即减轻,可获得即期税收优惠。二是资本利得免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账户资金的投资收益免税,为投保人带来了免税的超额资本利得。三是跨期税率差异。由于个人在不同生命阶段的收入水平不同,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通常相对于工作时,投保人退休后的收入水平较低,在现行税制下领取养老金阶段的边际税率比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低,退休后较低的收入会适用较低的税率,递延纳税给投保人带来了跨期低税率的优惠。若退休后包括养老金在内的全部收入达不到届时的个税起征点,投保人甚至能享受到免税的优惠。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将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税收优惠。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实施个税递延相当于为投保人开辟了一个合法的免税账户,投保人可以将一部分应税收入转至其中,降低即期税基和税率,获得即期低税率的优惠,同时还获得了一份投资收益免税的理财产品,一份能提高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不同生命阶段税率差异所带来的实惠。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累退效应的成因(一)累退效应的成因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收入调节税,调节手段是累进税率,设置累进税率旨在贯彻量能负税原则。收入水平能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收入高者负税能力强,应承担较重的税负;收入低者负税能力弱,应承担较轻的税负甚至不纳税。由于累进税制下税率与收入正相关,高收入者将承担较重的税负。因而个人所得税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加以调节,促进收入分配的合理化,防止贫富差距扩大,促进社会和谐。税收优惠作为税法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给予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鼓励与照顾,本质上是不征收有负税能力的人应缴纳的赋税,因而是一种对量能负税原则的违背。个人所得税坚持量能负税原则,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刚好是其反向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实施“延迟纳税”的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累退效应,形成收入的逆向再分配,即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决定了任何对其实施的优惠政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