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篇一:刑事再审申请书】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庄男再审代理人:迟夙生女黑龙江省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童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xxx(系申请人之子)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的(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现依刑诉法203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事项:1、撤销重庆市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2、对该案立案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3、如不予立案,或受理后驳回申请,望法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手续。事实与理由:序言2009年12月12日晚,重庆公安在北京将申请人秘密抓捕,并连夜押往重庆,制造了一场荒诞离奇,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闹剧。重庆相关人员蔑视法律尊严,践踏司法程序,肆无忌惮地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给中国的司法带来了严重伤害,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6月11“”日,申请人刑满出狱,开始践行当年藏头诗中立下的誓——“”言础去间决神诉。半年多来,除向有关国家机关不间断控告、申诉之外,并于2011年12月12“日正式向最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按最高院要求应经当地”高院处理后,再来最高院的司法惯例,申请人今日正式向重庆两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许这是一场艰难而又漫长的申诉,或许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灾难。但,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是一个律师的崇高信仰,也是驱使着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向前、再向前的终极理想。李庄事件不仅仅浪费了纳税人的巨额钱财,而且摧残了中国的法治文明。原判的黑幕,纵使再用一万个谎言去描,也描不圆;再用一万个假话去撑,也撑不住。纸是包不住火的,真相终究要大白于天下!这场冒天下之大不韪,且有违法治、人伦底线的徇私枉法闹剧,到了该谢幕的时候了!今天,不去揭露、戳穿黑幕,怎能对得起神圣的法律,对得起人性的良知,对得起所有关注该事件的民众!下面,从十个方面分述再审理由:第一部分一季一审“”一、以速度掩盖一审真相自2009年12月12日至30日开庭,仅18“”天,李庄案就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的新纪录。被海内外“”称为重庆速度的背后,掩护着一个漏洞百出、手段拙劣的诉讼过程。“”“”“”第一,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是否够罪,应以龚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为要件。而在龚案尚未开庭,一切尚未明了的情况下,一审提前判定申请人有罪,无异于宣告了龚案中没有刑讯逼供情节。前案之车,必然导致后案之辙,对申请人的有罪判决,使得龚案在开庭“”前页已盖棺定论。换言之,也只有使申请人被有罪,才能搞定龚案。“”“”这正是李庄案公诉人,同时兼任龚案公诉人的诡异所在,此荒唐“”做法,赤裸裸地显现出了制造李庄案的真正动机。针对上述枉法现象,律师界、法学界发出了呐喊。2011年8月、12月,全国人大连续两次对刑诉法草案进行审议,专门对此罪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既,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其立法目的,就是将该罪的诉讼逻辑加以法制化。以杜绝今后类似重庆式的司法程序混乱。“”第二,申请人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除主体要件外,其余要“”件均不具备。首先,伪证在哪儿?哪个证人受到妨害?又受到了怎“”样的妨害?对此,控方自始至终支支吾吾不能举证。正如申请人当庭陈辞:你们哪怕找出烟头大小的一片证据,判我100年,我也”认!第三,检法两院2009年12月4日联合对龚刚模查体,龚刚模自述左肩痛,双手感麻木,法医鉴定龚刚模手腕部色素沉着留有疤痕,一审法院不但未查明成因,亦未将司法鉴定依法送达申请人,这不仅协助隐瞒了刑讯逼供的黑幕,还无端的剥夺了申请人的异议权。事实上,在申请人介入龚案之前的2009年夏天,龚刚模因刑讯逼供,就已经不能正常行走,(详见申请人再审提交录像)“”“”第四,既然是妨害作证,那么依据刑法学理论,此处的作证,必然是证人作证,龚作为第一被告人,他的言词仅仅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控方为何强行把他华丽转身变成了证人?第五,龚案侦查半年之久,形成109本卷宗,2200套证据,而龚案中每位辩护人看到、拿到的,甚至不足全部案卷的1%。为什么绝大部分资料对辩护人保密,有哪些怕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