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受益权的可携带性研究摘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养老保险更是重中之重
实践中,职业之间,城乡之间和区域间的差别待遇使得养老保险权益可携带性差直接影响投保者的参保热情,损害个体的利益同时加重了社会负担
因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1)合并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险制度,削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的特权
2)确定适当的养老金给附折算率,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和新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3)提高国家社会保险的统筹程度
4)适当合并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关键词:养老保险差别待遇制度衔接国家统筹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价值2010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
立法通过强制性的社会连带将国家责任和个人义务有机整合,以“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方针共同分担社会责任,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立法目标
在社会保险法包含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中,养老保险法是现代经济社会活动中社会保险体系的核心
一个人可能不会遇到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的风险,但他必定会遇到年老,如果可以通过个人努力和国家支持避免“老无所养”是个人家庭和社会的福音
社会保险是基本人权的要求和国家责任的体现作为国民基本权的一部分,尤其在社会生产力尚待提高,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发展仍然有限的整体环境下,社会保险应当以保障为指导思路
对于国民基本权的保障是社会义务和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是现代政府必须长期承担的义务
{1}我国宪法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社会保险立足于国家责任
国家的形成基于国民天赋权利的让渡,因此对国民基本权的保障自是属于国家的法定职责
以人性基本价值与基本尊严为基础的基本权实质上是国民主权的存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