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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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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发布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监〔2008〕93 号【发布日期】 2008-04-17【生效日期】 2008-04-1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煤监〔2008〕93 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 号)精神,从 4 月下旬至 7 月底,在全国煤矿开展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部署,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摸清、搞准各地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发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成果,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 各产煤地区要全面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重点督查。省级督查不少于 1/3 市(地),市级督查不少于 1/3 县区,县级督查不少于 1/3 乡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山西、黑龙江、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七省(市)开展重点督查。 三、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各地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情况;分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设置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情况;制定并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情况;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情况;加强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等。 2.各地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 号)和国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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