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出让金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 暂行办法(2008 修正) 第十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受让方持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申请受让方出具出让地块的资料和文件; (三)申请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并且附具交付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资信证明等文件和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在 30 日内与申请受让方进行具体协商; (四)协商一致后,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出让金总额 20%的定金,在 60 日内交付出全部出让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五)受让方在交付全部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 15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