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大会讲话稿 XX 省煤矿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以下简称煤矿复产验收),维护煤矿正常生产秩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复产是指合法生产、建设矿井停产停工(以下简称停产)后恢复采、掘活动或恢复原煤生产和建设施工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在建煤矿停产停工后的复产复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复产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市、县三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复产验收工作的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监察指导主体。 第五条政令性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实行“谁停产,谁验收”的原则,由做出责令停产的地方政府或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非政令停产煤矿的复产验收实行“停产备案,复产验收”的原则,由县级(或基层,下同)煤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炭集团负责所属煤矿非政令性停产的复产验收工作。 验收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安监、国土、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工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验收小组,由相关部门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可以聘请煤炭行业有关专家参与技术咨询把关。 第二章停产煤矿分类 第六条根据煤矿停产的性质将停产分为政令性停产和非政令性停产。 政令性停产,是指煤矿因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煤矿强制性停产。非政令性停产是指除政令性停产以外的各种性质和形式的停产,包括煤矿企业因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农忙季节、检修、证照到期或其它内部原因等有计划停产,或因地震、洪灾、泥石流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煤矿停产。 第七条政令性停产的,责令停产机关应当在执法文书上载明停产原因、停产时间、整改要求和在停产期间可以从事的作业事项等内容。 有关部门责令煤矿停产的执法文书,应当分别抄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煤监分局和公安等部门。 第八条煤矿有计划停产前,煤矿应当编制停产报告并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报告应当包括停产原因、停产时间、复产计划、复产时间、停产期间从事的井下作业事项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