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6 — 广 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转学学生应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或转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自 — 1 7 — 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第五条 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 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城市的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农村的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入学
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 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