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镇通建制村公路) (粤交基[2006]452 号)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 年第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3 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 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 第三条 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 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 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 第四条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 需 要有一定宽 度的路肩 、排 水 沟 、错 车 道和必要的安 全 设施; 2、建设、监 理、施工单 位 编 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 检合格 和监 理评定合格 (如 果 没 有监 理的,对 监 理的要求不 作要求,下同); 3、经 项目 业 主或地 方 公路站 确 认 符 合验收条件; 4、地 市 交通工程质量监 督 站 已按规定对 工程质量检测 鉴 定合格 ,并 形 成工程质量鉴 定报 告 ; 5、建设单 位 编 制完成竣工决 算表 (附 表 3)。 第 五 条 施 工 单 位 在 全 面 完 成 所 承 包 的 工 程 后 , 应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建设 单 位 核 实 具 备 竣 工 验 收 条 件 时 , 报 县 级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验 收 。 第 六 条 根 据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管 理 特 点 和 有 关 规 定 , 农 村 公 路 建 设 项 目 交 工 验收 和 竣 工 验 收 可 合 并 进 行 , 但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期 不 少 于 一 年 。 第 七 条 工 程 完 工 后 三 个 月 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