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