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可以”与“应当”一、关于是否应当指定辩护人(《刑事诉讼法》34、《高法解释》36、37)1、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此处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审理时是未成年人,不包括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以满18周岁的人
2、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此,司法解释列出了七种情形,不过,重要的还是案件应当指定辩护的几种情形
二、聘请律师是否应当经过批准1、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刑事诉讼法》96条)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都不需要经过批准
(《刑事诉讼法》36条)三、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其当事人是否应当经过批准1、侦查阶段: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法律/教育/网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
(《刑事诉讼法》96条,《六部门规定》11条)2、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36、《高法解释》41、《高检规则》320)(1)辩护律师: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都不需要经过批准;(2)其他辩护人:非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四、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时,有关机关是否可以派员在场1、侦察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刑事诉讼法》96、《六部门规定》12)2、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