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 0 1 1 〕2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举报综合信息管理机制,综合管理省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食品安全案件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处和举报奖励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省政府设立省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核拔,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 省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八条 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 (二)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六)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