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广东科技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广东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定为90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学院以工学为主,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协调发展。专业设置将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确定。 第八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育质量。面向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东莞市南博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注册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二章 学院举办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组成第一届董事会; (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了解学院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四)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 (三)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学院董事会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审议和决定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组成人员主要由学院举办者、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共7—9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须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长 是学院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