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笔记:回避第一节概述一、概念指同案件有关的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审判人、检察、侦查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有利于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的情形,保证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2
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进而防止不必要的上诉或申诉3
当事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可以有条件的进行选择,有利于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体现刑事诉讼的公正4
使裁判者摆脱尴尬乃至自我折磨的道德困境回避理由:1
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单方接触2
不得对本案当事人有偏见或歧视3
不得事先了解案件,不得先入为主,不得预断4
不得承担与公正裁判相冲突的诉讼职能5
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及案件有关任何人有利害关系第二节回避的对象和理由一、对象1
鉴定人(1)如何理解回避对象书记员、翻译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被指派或聘请参加诉讼的人员(2)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正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理想中应审、判合一,即合议庭审理并判决,但现实中,是由合议庭报请院长或庭长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判决,导致合议庭指审不判,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审判分离
检查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人民陪审员虽然不是法院组成人员,但却应当发挥重要作用,现实中却没有发挥作用,但它参加审理的时候,若符合相关理由,也应回避
法院中的勘查人员,执行员若符合回避理由,也应回避
(3)关于律师的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中未作规定,《律师法》中规定,律师不得违法会见法官,检察官,曾担任过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31最高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