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由牛仔裤品牌收集 N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11届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三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等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市公安机关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劳动、安全生产监督、气象防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对辖区内区分所有建筑物实施消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