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是: 政务频道 > 今日城建 > 政务文告通知索 引 号:GZ15062010038742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发文日期:2010年5月18日名 称: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文 号:穗建质[2010]574号 主 题 词:城乡建设 建筑 工程 通知 穗建质[2010]574号 关于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验收检测,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检测(以下简称地基基础检测)的,应当按本通知执行。 二、地基基础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承接地基基础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其承担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其检测人员应经广东省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有相应上岗证。 三、地基基础检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以及《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指 引》(详 见 附 件 )。 四 、设计等级为甲 级的地基基础工程采 用 两 种 或 以上的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两家或 以上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 、单位工程的同 一检测项目采 用 同 一检测方法的,原 则 上只 能 由同 一家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完 成 检测工作;同 一批 抽 检的结果 应出 具 在同 一报 告上,不 得将不 合格或异 常 的检测结果 另 行单独 出 具 检测报 告;对检测结果 有争 议 的,应报 请 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协 调 处 理。 六 、对地基基础检测结果 有异 议 的,应进行验证检测;地基基础检测结果 不 满 足原设计要求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扩大抽检的方法及数量。 验证检测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首次扩大抽检后,应当研究确定处理方案或进一步抽检的方法和数量。 七、地基基础检测(含验证检测、扩大检测)以及对不符合原设计的处理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制定方案,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实施。地基基础检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地质状况、设计要求、地基基础类型及数量、检测方法、检测数量等。工程规模较大,分区(段)施工的工程,采取分区(段)按比例进行检测的,应在方案中加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