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 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 10 月 27 日通过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 年 3 月 2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 4 月 20 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决定 ( 2007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
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登记簿是证明房地产权利的根据
房地产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地产的坐落,房地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和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和用途,房屋的来源、结构和用途,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