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06年7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市政园林、卫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 2 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本市逐步实现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