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股 份 转 让 说 明 书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试 行 )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 : 为 规 范 在 广 州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的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股 份 转 让 行 为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 制 定 本 指 引 。 第 二 条 : 申 请 股 票 在 广 州 股 权 交 易 中 心 挂 牌 的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 , 应 按 本 指 引 编 制 股 份 转 让说 明 书 并 披 露 。 第 三 条 : 本 指 引 的 规 定 是 对 股 份 转 让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最 低要 求 。 不 论 本 指 引 是 否 有 明 确 规 定 , 凡 对 投 资 者 决 策 有 重 大影 响 的 信 息 , 均 应 披 露 。 申 请 挂 牌 企 业 可 根 据 自 身 及 所 属 行 业 或 业 态 特 征 , 在 本指 引 基 础 上 增 加 有 利 于 投 资 者 判 断 和 决 策 的 相 关 内 容 。 本 指 引 部 分 条 款 具 体 要 求 不 适 用 的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可 根据 实 际 情 况 , 在 不 影 响 内 容 完 整 性 的 前 提 下 作 适 当 调 整 , 但应 在 申 报 时 作 书 面 说 明 ; 由 于 涉 及 特 殊 原 因 申 请 豁 免 披 露 的 ,应 有 充 分 依 据 , 推 荐 机 构 会 员 及 律 师 应 出 具 意 见 。 第 四 条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在 股 份 转 让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的 所有 信 息 应 真 实 、准确 、完 整 , 不 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 重 大 遗漏。 第 五 条 : 股 份 转 让 说 明 书 的 编 制 和 披 露 应 便 于 投 资 者 理解 和 判 断 ,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要 求 : ( 一 ) 通 俗 易 懂 、言简意赅。要 切合 公司具体情况, 用词要 符 合 社会公众的 认知习惯,对有特定含义的 专业术语应作出释义。为避免重复, 可采用相互引证的 方法, 对相关部分进行合 理 的 技术处理 。 ( 二) 表述客观、逻辑清晰。不得有夸大性、广告性、诋毁性的 词句。可采用图形、表格、图片等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