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0 0 5 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总 说 明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分册》(以下简称本分册)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依据。 2 本分册参考基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一参考基价,各地市不再编制参考基价表。本分册实际使用时应以市场人工单价、市场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3 本分册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4 本分册是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标底)的依据;可作为编制企业定额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投标报价的参考。 5 本分册的编制是根据: 5.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5.2 《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3 《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5.4 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6 本分册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7 本分册的工作内容,只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 未 说明,均已 包 含 在 定额内。 8 本分册包 括 施工过 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 成品和机械台班数 量,除 定额中有规定允 许 调 整外 ,不得 因 具 体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法 及工、料、机等 耗用与定额不同 时进行调 整 换 算。如 定额中以饰面 夹 板 、实木 、装饰线 条表示 的,其 材质包 括 榉 木 、橡 木 、柚 木 、枫 木 、核 桃 木 、樱 桃 木 、桦 木 、水曲 柳 等 ;部分列 有榉 木 或 者 橡 木 、枫 木 的子 目 ,如 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 定的不符 时,可以换 算,但 其消耗量不变 。 9 本分册人工消耗量包 括 基本用工、超 运 距 用工、人工幅 度 差 、辅 助 用工。按不同 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 ,划 分为装饰综 合工日 (一类 )(26 元 /工日 )和装饰综 合工日 (二 类 )(30 元 /工日 )。 10 本分册材料消耗量的确 定: 10.1 本分册采 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半 成品、成品均应符 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 应设计要求 的合格产品。 10.2 本分册中的材料消耗量包 括 施工中消耗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