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 总 说 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
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的装饰装修工程
3.本定额是编审标底(预算控制价)、设计概算、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
(3)1998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包括其补充定额)
(4)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 平均 消耗水平
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 ,中说明了主 要 施工工序 ,次 要 工序 虽 未 说明,均 已 包含 在 定额内
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 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 成品和机械台班数 量,除 定额中有规定允许 调整 外 ,不 得 因 具 体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法 及工、料机等 耗用与定额不 同 时 进行调整 换 算
如定额中以饰面 夹 板 、实 木 、装饰线 条表示 的,其材质包括榉 木 、橡 木 、柚 木 、枫木 、核 桃 木 、樱 桃 木 、桦 木 、水曲 柳 等 ;部分列 有榉 木 或 者 橡 木 、枫 木 的子 目 ,如实 际 使 用的材质与取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