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勘误(二)的通知 2010-04-16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有关单位: 经核查,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部分内容有 误,现在勘误如下: 1.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129页的单位改成“10m”。 2. 删除第二册电梯设备安装工程第202页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表序号为 7的项目说明“高低压柜盘下有电缆沟的可采用,无电缆沟则根据实际情况计算”。 3. 第二册电器设备安装工程第213页的单位改成“10m” 4. 第九册通风空调工程第139页、第140页的材料项“铝板 δ 3”单位改成“㎡”。 5. 费用定额第15页表 1.2.1、第16页表 1.2.2、第18页表 1.2.3、第20页表 1.2.4内序号为2.2的“其他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小计”的计算程序均改为“∑(<1.1>+<2.1.1>)*相应费率或按有关规定计算”。 6. 费用定额第26页第四点改为: “安全施工费和文明施工费按规定费率计取。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费率区间的最高值计算;招标报价时,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及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费率的区间内取定值,但不得低于最低值。 其他措施费、管理费、利润,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上限控制价时,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投标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投资规模、技术含量、复杂程度在费率区间内自主确定。” 7 . 费用定额第31 页安装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表内编号为 8的“检验测试费”项目从表内删除。 关于调整安装工程设备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别:造价文件] [发文单位:造价总站] [文件号:桂造价〔2009〕33 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承包商提供的设备费应作为营业税的计算基数(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除外),故需对我区现行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作局部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承包商提供的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小型设备视同主材一样,其价值列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列在设备表中。 2.考虑到民用建筑安装工程的大型设备和工业安装工程的设备金额较大,对规费计算的准确性影响较大,因此,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大型设备费和工业安装工程的设备费不能计入综合单价中,需单列于设备表中,然后把设备表的总金额汇总于税金前,仅计取税金,不能计取其他费用。 民用建筑安装工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