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罗开友杀妻案的认识(一)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看来是属于需要修改的原则
需要修改的原则应该不止这一个,为什么首先谈这个原则呢
因为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学术界普遍认为,近现代刑事法律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两个原则上,第一个原则是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具有这么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首先针对这个原则谈我们的修改意见
无罪推定为什么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中需要修改的一个原则呢
因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我们认为,这还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典型表述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得确定有罪
然而,这并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
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如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或者现在被公认的表述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都与此不同
法国人权宣言的表述,重点在于对被告人假定或推定无罪,即: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应该当假定(或者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重点是权利,即:任何人都有权在法院未经依法裁判以前被视为无罪
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第12条的内容,应该说从历史上来看,也是一个进步,因为在此之前刑事诉讼法还没有这个内容,但这是一个有限的进步
这就是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该原则现实情况的一个基本判断
为什么说这是一个进步呢
因为,第一,该规定确定了只有经过法院的裁判,才能确定一个人有罪
公安机关没有这个职权,检察机关也没有这个职权
至于司法体制以外的其他机关,那就更没有这个职权了
相对于以前刑事诉讼法缺乏这样的规定,相对于以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免予起诉来认定有罪,这是一个进步
第二个进步则在于,为了体现或者贯彻落实第12条规定所反映出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专门规定了对指控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