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2006 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部门: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5 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罚款 6 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罚款 7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8 没有及时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勘 察 单 位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 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除特殊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