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证》审批、延期程序一、申请1.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填写方法
2、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属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如农村居民,需提供申请人或父母承包责任田的证明、确定农村居民身份的时间;如第一孩(胎)为残疾需提供市级病残儿鉴定书和染色体检测结果等
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条形印章,核对人签名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