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立 健 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明 确 规 定 : 企 业 应 当 设 置 或 者 指 定 职 业 卫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职 业 卫 生 专 业 人员 ,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一 、 建 立 有 效 的 职 业 卫 生 组 织 机 构 ( 1) 确 定 最 高 负 责 人 , 一 般 为 本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 厂 长 、经 理 )
( 2) 确 立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专 职 部 门 , 可 设 立 独 立 的 职 业 卫 生管 理 部 门 , 也 可 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设 立
( 3) 确 定 职 业 卫 生 组 织 机 构 中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责
涉 及 部门 包 括 生 产 、 设 备 、 技 术 、 物 资 供 应 、 工 会 、 安 全 环 保 、 人事 劳 资 、 财 务 等
( 4) 根 据 机 构 职 责 , 分 解 任 务 和 责 任
( 5) 定 期 检 查 机 构 运 作 是 否 有 效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规 定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健全 职 业 卫 生 管 理制 度 和 操作 规 程”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是 企 业 管 理 者 和 劳 动者 共同遵守的 规 范
企 业 建 立 、 健全 自身的 职 业 卫 生 管 理 制度 是 企 业 的 自律行为 , 也 是 企 业 履行保 护劳 动者 健康的 法 定义务
一 、 一 般 性规 章制 度 ( 一 ) 职 业 卫 生 岗 位 责 任 制 职 业 病 防 治 责 任 制 是 指 企 业 内 部 按 照 法 定 代 表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