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表 1.建 筑 业 营 改 增 主 要 政 策 及 发 票 开 具 一览表 类型 计税方式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预征率 跨县(市、区)预缴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 纳税人 一般计税 2%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1%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时全额纳税。(见例 1) 简易计税 甲供材 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见例 2) 清包工 老项目(2016 年4 月 30 日前) 小规模 纳税人 简易计税 3%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开具发票时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的税款按差额计算。(同例 2) 备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和预缴税款。 表 2.纳 税 人 转 让 不 动 产 营 改 增 主 要 政 策 及 发 票 开 具 一览表 类型 计税方式 取得方式 预缴税款 预征率 预缴税款计算 销售额 税率(征收率) 发票开具 一般 纳税人 一般计税(2016 年5月1 日后取得或之前取得自愿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 非自建 5%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5%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11% 纳税人自行开具。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