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工程成品保护办法 一、总则 1 .1 为了保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地方及集团相关质量标准,依据现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规程,结合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1 .2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开发的所有项目。 1 .3 各项目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提出有关成品保护的书面建议或意见,经项目公司及集团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批后才能实施。 1 .4 本办法由集团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通用条款 1 、合理安排各工种施工顺序,尽量减少交叉污染。 2 、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搬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或损坏已完工的电梯、墙面、地面、顶棚、门窗、扶手、栏杆及设备设施等成品。 3 、管材及配件、卫生洁具(含附件)、灯具、电箱(柜)、元器件等安装材料和成套设备进场时应有符合出厂标准要求的包装,卸货不得采用倾倒方式,不得抛、摔、滚、拖。 4 、塑料管材及配件、玻璃钢风管、保温材料、电气材料及设备等必须在通风、干燥的室内场地存放,不得暴晒、雨淋,防止变形、受潮或受损。 5 、卫生洁具、散热器(片)、照明灯具、风口和面板等易损易碎物品在搬运和安装中要轻拿轻放,小心翻转,防止磕碰和损伤。 6 、涂饰工程(粉刷、油漆、涂料等)施工前,应检查已完工的成品保护是否到位;涂饰工程完工后应严格管理,后续工序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以免对其造成污染或破损。 7 、在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应注意不要碰撞或损坏墙面、地面、顶棚、门窗、管线、电气设施及其他已完工的成品。 8 、安装(焊接、切割、套丝、油漆、设备组装和就位等)作业时,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损坏和污染已完工的墙面、地面。 9 、安装好的管道(含风管)、吊支架不得用作支撑或其它用途的受力点,不得攀拉、踩踏或放置脚手板。 1 0 、墙、地面内暗敷的管线施工时,要严格控制剔槽的宽度和深度;混凝土梁、板、柱、墙不得随意剔槽、打洞,不得擅自切断钢筋。 三、建筑工程部分 (一)大理石、花岗岩、砂岩等石材墙、柱、地面 1 、观感质量标准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污染、无泛碱、无缺损、无裂痕和划痕。 2 、成品保护措施 2 .1 对所采用的石材应有可靠的包装措施,浅色大理石、砂岩不应直接用草绳、草帘等易污染石材的材料捆扎。 2 .2 大理石(或花岗石)地面完工后,3 ~5 天内严禁上人,并应采取封闭或在其表面铺盖一层塑料薄膜、彩条布、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