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房管处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一、制定依据为了法律规范我区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 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31 号),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一)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四) 宿迁市宿城区住建局负责本区管辖范围内(通湖大道以西、开发区大道以南),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并负责本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的监督工作(不包括网上合同签订和开发商市场行为管理)
(五)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市、县房管部门备案
(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实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十) 商品房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十一) 商品房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