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规定概述证据规定[1]是指2010年5月3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以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两高三部所发布的两个取证规定
证据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编辑本段]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
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
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