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三)七.附带民事诉讼1.受案范围:a.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典)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解释)b.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c.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请求人:a.被害人
b.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c.无限的法定代理人
d.检察院: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的,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P191T42、43、44)a.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f.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和方式:a.期间: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起
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方式:(一)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已经公安机关、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
(二)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进行调解,已经调解并已支付的,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可以受理
但对于被害人无法证明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
5.审理:a.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庭审中分阶段进行,先刑事后民事
b.只有为了防止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