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1使用范围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2 设计审查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 组 织 专家 对幕墙专项设计方 案 进行结 构 安全性论 证 :(1)单体 建筑幕墙面积 大于6000平 方 米或者 幕墙顶 部标高大于50米的;(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幕墙设计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 和支 承 结构之 间 采取 除 硅 硐 结构胶以外 的防面板 脱 落构造措施。水 平 或倾 斜 倒 挂 式 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 式 。当特 殊 部 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 平 或倾 斜 倒 ...